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促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二年,法院会不予受理,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关于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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