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涂改借条违不违法 |
释义 | 2009年2月27日,被告邓某通过原、被告共同的朋友周某介绍,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约定月利率25‰,借期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及担保期限。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2009年9月27日前的利息,本金分文未付。2009年10月1日晚,原、被告及周某相聚在一起,协商还款事宜。 协商过程中,被告李某从周某手中拿过被告邓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在借条落款下方迅速添加“注明:11月底先还两万”字样并擅自将“担保人:李某”几字用笔划掉。被告邓某在借条上紧接被告李某添加内容,又添加上“剩下的钱在年前还清”几字。原告对被告这种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借条内容的做法感到非常气愤,不同意延期还款,并拨打“110”报警。 2009年10月12日,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辩称,当时口头约定被告李某的担保期限为一个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2009年9月28日起借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的利息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于被告“当时口头约定担保期限为一个月”的辩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原告起诉时,尚在法定担保期限内,被告李某的担保责任依法不能免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所有民事主体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不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谨防不诚信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应依法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比如应当谨防债务人借还款、看借(欠)条之机毁损、更改借(欠)条,如债务人一定要看借(欠)条原件,应尽量让更多人在场,一是让债务人在大庭广众之下一般不敢作出上述行为。二是即使债务人毁损、更改借(欠)条,也有更多的证人可以作证。一旦债务人撕毁、更改借(欠)条,有条件时应立即报警,通过警方制作笔录还原事实、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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