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
释义 |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免费法律资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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