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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异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么?
释义
    不少夫妻过不下去的时候,往往选择离婚结束夫妻关系,有子女的话,双方得协商好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女方抚养的话,男方可以履行探视权。有些情况是女方离婚后带着子女到别的地方生活。那么,离婚后异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离婚后异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
    二、探视子女要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三、对方拒绝探视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综上所述,离婚后男方承担抚养费的,探望子女也是应该的,法律对此也有明确条文。离婚后异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是要男方到子女所在地探望,这里掌握的基本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果男方探望给子女生活学习带来严重影响,女方有权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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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