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火罪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失火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华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勘查现场并参加庭审,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失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难以成立。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 具体是: (一)、本案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用以证明火灾损失和符合立案标准的重要证据——《某村森林火灾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不符合公安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规定,因其没有法定资质且范围不清、内容不全而不能作为本案定罪证据使用。 该《调查报告》是由某县林业局委托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报告署名的计算人员为徐某、李某。但是,根据2009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对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应该以价格鉴证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而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损失的鉴定可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委托,也可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直接委托,如果是后者委托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应当审查其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价格鉴证的资质等,对符合规定的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辩论意见称:《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而本案应该适用《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 对此,辩护人认为:《森林法》强调的是对森林、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更是开宗明义的说明:“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而《消防法》则是一部针对全国范围内火灾事故的消防管理法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则是公安部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的专门规定。其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于本案中某县公安局林业刑事侦察队开展的火灾调查和侦查工作当然适用,具有约束力,公诉人称其不能适用于本案的说法不能成立 公诉主张该《调查报告》的法律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但仔细阅读该文字并分析,林业部门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是供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火灾事故使用而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刑事侦查使用,本案已进入刑事程序就应该遵守侦查机关办案的程序规定,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价格鉴证部门进行鉴定。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中第3页《某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可以发现,某县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中没有依照这一程序要求,而是直接采用了《调查报告》作为侦破依据。 另外,即便是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报告中也应该包含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的调查内容,而不能仅仅是受害森林面积和财产损失的内容。《调查报告》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火灾发生原因和肇事者的内容,只有毁损林木的面积和价值的计算,内容不完整,并不符合法规的规定。其次,证人郑某的2010年3月1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已经证实:2月28日当天在沙地组背后的集体山林发生了两场火,第一场是13:20起的火(即本案指控的火灾),于当日下午15时扑灭;第二场是18时起的火,由于火势太大没能扑灭,直到次日晚上21时才熄灭。该《调查报告》是2010年3月3日作出,其中所调查的火灾地点注明在某村沙地,调查范围中没有区分2月28日当天所起的两场火的毁林范围。因此该报告所统计的损失林地面积285.2亩和经济损失693780元应该是包含了两场火灾的损失,而非完全是本案指控的火灾所造成的。 (二)、《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其真实性存疑不能被采信。 1.《现场勘查笔录》注明其勘查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13时10分至13时40分”,但是根据本案多位证人的证言,当天火灾被发现的起火时间是在13时20分左右,15时才扑灭。怎么可能在火灾尚未发生或刚刚发生且没有扑灭之前,我们的刑侦人员就已经赶到现场有条不紊的进行了现场的勘查? 对于火灾被发现的起火时间,证人郑某在补充卷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12:40”,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即以此为准,但辩护人不予认同。理由是证人郑某在2010年3月1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卷宗第41-42页)和2010年3月3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卷宗第43-45页)均陈述发现起火的时间是“13:20”,结合其他两位证人李某、毛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二人均陈述发现起火的时间是中午13时许,而证人茅某当庭作证也证明其发现起火时间是中午一点后。故起诉书中仅凭郑某在补充卷中的一次询问笔录就武断认定起火时间是12:40是错误的。 2.该《现场勘查笔录》还有一个明显的破绽,就是刑侦队人员在没有接到报案前居然就提前介入搞起现场勘查工作来了。起诉证据中某县公安局林业刑侦队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某县公安局林业刑侦队的接警警官黄某、张某是在火灾发生次日即3月1日晚上21时才接到某乡派出所的所长胡某打来电话报称“昨天(正月十五)2月28日该辖区某村沙地组背后坡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案件,经初查是一所墓碑右侧引起的火灾,当天有巡山人员看见该坟墓后人上过坟祭祀。按管辖权限此案需移交你队侦查,望你队派员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由此可见,某县公安局林业刑侦队的黄某、张某同志应该是3月1日晚上21时才知道并介入此案的侦查的,但为什么2月28日火灾发生当天起火当场,刑侦队的黄警官就已经开始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并负责笔录制作工作呢?此处不符逻辑之处充分说明了该《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如此漏洞百出的证据如何能够定案。 (三)、本案侦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还存在一个重大缺失——没有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部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对火灾发生成因分析和作出结论的一个程序要求和法律文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重要依据。在有此认定作为基础后,如果案件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则予以立案侦查;如不构成犯罪仅构成违法的,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调查处理。但无论如何处理都可以看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一个重要前提。但本案恰恰没有制作该认定书。本应该对火灾发生成因进行分析的主观结论意见竟然是出现在客观证据《现场勘查笔录》上,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二、除了上述重要证据的瑕疵和缺失之外,本案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就火灾引发的原因分析意见是建立在推论之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本案公安机关询问的三位证人郑某、李某、毛某都没有看见火灾引发的直接过程,均不能证明该起森林火灾如起诉书所写那样是由“坟墓前右侧第二个灯笼引燃”。而公安侦查人员之所以认为该火灾是由坟墓前右侧第二个灯笼引燃,其理由是火灾发生前,被告人王某等人到该坟墓上坟进行祭祀,点燃过灯笼、香烛等,而火灾发现的起火位置就恰巧在该坟墓后方的林木处,而火灾后发现该坟前的灯笼除了右侧第二个以外,其他都保持完好。故凭此推论就是该坟墓的右侧第二个灯笼是肇事物。但是,该推论缺乏直接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又没有进行科学的技术分析或现场试验、鉴定,也无法排除是否是附近其他坟墓上坟祭祀者所点燃的香蜡纸烛等物引起火灾,故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的证据不足。 以上意见,谨请合议庭考虑,并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依法判决。 辩护人:xxx 2010年6月12日 在上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周围的环境,一般建议在烧烛的时候放在石头缝中,或者烧完了再离开。有关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在上文已经阐述了,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的话可以来询问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们,我们将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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