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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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 北海律师 辽宁律师 江门律师 金昌律师 烟台律师 六盘水律师 昌都律师 嘉峪关律师 随着房地产业越来越火,房管部门为了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也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的买卖行为,对各房地产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做出了相关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那么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准备了相关资料,详情请阅读下文。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销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交房标准、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一切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营销公司负责签订,或由公司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负责签订。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签约代表填写、销售负责人初审、公司经营部审核、签章编号、归档保管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实行签约培训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顾问人员对签约代表进行签约前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章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经营部应将签约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并将签约流程和培训内容拟订归档。 第七条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证件、资料的准备: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土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预售许可证; 6、预售面积报告书。 (二)主要图纸、资料的准备: 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及总平图; 2、签约数据统计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建筑层数(应标明地上层数、地下层数)、楼层号、单元号、房号、房屋用途、层高、净高、朝向、阳台数、阳台结构形式(封闭或非封闭)、建筑面积(列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屋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若为有坡屋顶的项目,应标明坡屋顶的最低米数和最高米数; 3、销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楼层号、房号、单元号、建筑面积; 4、交房标准(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三)银行按揭相关资料及开户银行帐号等情况。 (四)签约所需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约审核表、签约变更审批表等样本的拟订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 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如有变更或修改的情况,应实行会签制并及时书面告知各部门。 第三章 认购书的签订、审核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可以由签约代表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第十条 认购书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认购书应写明签约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客户的姓名(客户自己亲笔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并附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第十二条 认购书一式二份,客户将认购金存入公司的户头后凭收讫回单换取财务收据和认购书,其余的认购书连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由销售负责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条 认购书由经营部审核后登记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对未签或作废的认购书进行登记收回。 第十四条 认购书的统计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号:R(认购书)--XX(项目名称缩写)-00X(序号); (二)客户姓名、联系电话;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 (四)幢号、楼层号、单元号、房号; (五)购买单价、总价; (六)付款方式、签订日期。 第十五条 签约代表在与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同时必须收回客户持有的认购书并随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并报送公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签订、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签约代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www.fdcew.com合同及附件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八条 销售负责人在审查确认签约代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样本无误、《签约说明书》要求的材料齐备并在销售签约审核表上签字后,移送经营部审核。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签约代表必须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否则,合同不予盖章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签约代表与销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监章、存档、返还 第二十条 经营部审核合格后,盖章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报房管机关监章。 第二十一条 房管机关监章完成后,由经营部核实确认款付清后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给客户,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当时返给客户盖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资料应交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编号管理,规则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H(合同)—XX(项目名称缩写)—00X(序号); 补充协议编号:XX(幢号)--XX(单元号)--XX(房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一)不按规定完整填写相关合同条款的; (二)未填写销售签约审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 第二十四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错误填写房价款、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幢号、单元号、房号、层高等合同条款信息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签约代表在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买受人一栏中代客户填写姓名的,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与合同条款无关的信息,如有变更情况,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签约变更申请单,在得到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签约代表和销售负责人应如实向客户宣传、解释、说明商品房买卖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内部人员核实、咨询的,应先和内部人员沟通后再向客户作出解释、说明,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负责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责任人应保证录入房管机关备案系统的预售面积数据与预售面积报告书上的数据一致。如果面积数据不一致,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各房地产商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在房地产进行买卖行为时严格留存相关资料。购房都在签约前也要查阅房地产商相关证件,包括国土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确定房地产商是否合法销售商品房。如果购房者遇到不合理的房地产合同买卖行为,可以进行相关投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南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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