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合同无效代理词怎么写 |
释义 | 众所周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个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确认合同无效的代理词,供大家阅读。 确认合同无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胡xx的委托,指派卢佩伟律师担任其与被告胡xx、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两被告签订的《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形式上具有重大瑕疵,应属无效合同。 1、本案被拆迁房屋是原告父母胡xx、王xx生前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被拆迁房屋在胡xx、王xx去世后,应当由其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三个子女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的相对方即被拆迁人应当是原告及其他继承人,而非已去世的胡xx。在胡xx已去世的情况下,其主体已不复存在,被告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竟然将已去世的胡xx做为被拆迁人,该份合同在形式上具有重大瑕疵,应属无效合同。 2、本案的被告胡xx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前并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授权,事后,其他共有人对其签订的合同又不予追认。由此可见,被告胡xx属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被告胡xx无权代理,该拆迁补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该拆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原告胡xx在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前就已告知禹会区原新光皮件厂周边区域拆迁办公室,此被拆迁房屋属遗产,应当由三个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在明知该房屋属于遗产且被告胡庆标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且明显具有恶意。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该拆迁补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三、本案被拆迁房屋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关系到被拆迁房屋做何种处分,作为被拆迁人享有选择权,在被拆迁人未能协商一致选择何种方式补偿的情形下,作为被拆迁人之一的胡xx无权擅自处分被拆迁房屋。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胡xx在处分该被拆迁共有房屋时,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其擅自处分被拆迁房屋,属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当然无效。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确认合同无效的代理词,供大家参考,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受到了损失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法律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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