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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释义
    1、诉讼时效中止证据的收集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胜诉权的损失,但不影响法院的接受。在法院接受诉讼后,如果法院发现没有时效、中止或中断,法院决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裁定暂停或中止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支持。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暂停或中断的证据。如果贷款人在两年内向借款人提出权利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并且有证据表明这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时效期限应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可能导致诉讼中断的常见提醒包括:公告,邮政快件,信件,挂号信,电报,问卷和要求提出索赔的政府文件,以及用于审计报表的询问函,索赔抵消。当然,在实践中,确定中断的有效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合作。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公告也要求证明债务人的下落不明。
    2、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求其他补救办法。一般说来,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行使时效权利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共救济还是私人救济,都没有适用意义。因此,在下文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行使抗辩时效的权利。
    (一)考虑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偿还或者约定偿还。
    首先,寻求债务人自愿还款。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越诉讼时效的主张只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不会丢失。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后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清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在债务人还清债务后,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以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时效为由退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然后停止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的履约应被视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理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承认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部分未完成的债务。债权人还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否知道债权是否已过期。
    其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8)11号】第16条中指出,债务人承担、履行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的,认定为“同意”。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的再确认。债务人还款意向的表达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二)如不可能进行谈判,债权人可考虑向另一方发出催收欠款通知书。
    在[1999]7号的答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第九十条的精神,在诉讼期限以外的期间,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发出支付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它应被视为对原始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答复实际上确认了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的法律,即债务人的签字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非政府借款的,可以按照信用社的有关做法办理,并将到期贷款的贷款通知送交借款人,债务人在通知上的签名或者印章,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再确认,受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收款单上的签名和原始债务的担保构成对原始债务的承认(权利)。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私人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可用的补救措施并不多,风险也很大。因此,债权人应注意借款的诉讼时效,并使用定期征收(要求借款人签署征收通知书)和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来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发生贷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准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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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