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 新都区律师 新宁县律师 思茅区律师 盐湖区律师 大方县律师 兰山区律师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当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人们经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问题能够得以解决,当债权人想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时候也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来进行的,但是行使代位权也是有一些限制的,下面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说一下代位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一、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代位权的限制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上述内容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条件,当有这些内容发生时,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大家要遵法守法依法做事,行使代位权只是债权人追债的一个方面,若是经过调查发现不满足行使代位权的申请条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拍卖债务人的资产来归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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