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主物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可能在有些人的眼中针对那些自认为没有作用的东西就随意的扔掉了的,但是可能这些被自己随意扔掉的物品对社会中有些人员来说就是非常宝贵的。因为我们经常能够见到一些流浪人员和回收废品的这些人员把别人扔掉的物品又给捡回来了的,其实在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于无主物品的概念。 一、无主物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二)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实、矿石等。有的学者对矿石、砂石属于天然孳息提出异议:"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从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规律........,而开采的矿石、砂石只是从矿场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矿场已不完整。"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此项规定对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垄断地位,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重要作用。然而类似小块的矿石、玉石等物普通个人发现的概率本身不高,发现的绝对数量也极为有限,确定此类物的无主物地位根本不足以对国家重大利益构成威胁。国家适当减少对此类物的所有权范围,确定其无主物地位,反而会减少纠纷降低法律成本。 二、我国关于无主物的相关立法状况 1、依《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决定取得所有权。 2、《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3、《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4、《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采取公有主义的立法例,"但这种立法主张是否必要和切合实际,是值得推敲的。考虑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多位无关国家重大利益之物(地下矿藏和文物,并非所有人不明之物),为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规定拾得者享有其所有权,似更为恰当。"普通公民只能取得无主物中被抛弃的废旧物品的所有权,对于无人认领的、所有人不明的无主物只能获得一定的表扬或物质奖励。 实际上关于无主物品引起的纠纷是非常的少见的,所以我国法律中对于无主物也没有太过于明确的规定。一般普遍认为无主物是因为没有办法去辨别所有权人,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并不触犯法律,在道德上我们也不能够去谴责当事人的,当然,有些埋藏在地下的一些隐藏物在很多时候是归国家所有的,这不能看作无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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