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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抵押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一、质押抵押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
    (3) 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权、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三、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质押抵押扣押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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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