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祖传埋藏物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地下埋藏物是有一些客观的历史因素造成的,而民间有好多的民众就认为在自家的地下面找到的这些埋藏物就是归个人所有了,尤其是现在的很多老宅,可能地下埋藏物根本就是属于国家重要级文物的。所以,在我国祖传埋藏物归属规定的是属国家所有的,发现埋藏物以后应该上交给国家,然后对当事人进行物质奖励。 一、祖传埋藏物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埋藏的物品应该归自己所有,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是关键。对一个国家而言,“藏宝于民”是应该被允许的,只要是在合适的范围内。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持有的祖传文物及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包括通过赠与,通过买卖,通过参与拍卖过程当中的竞拍的行为取得的个人文物的所有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 二、埋藏物隐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三、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规则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至此,也是希望以前对这个问题不明白的人,能够通过这篇文章以后对于祖传埋藏物归属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当然,祖传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的,是必须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的,一般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您在自家的宅子里面挖出来的这些受到国家保护的重要级文物,在法律上认为是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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