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实施切脾手术时玩忽职守错切肝脏案 |
释义 | 「案情」被告人:谢*录,男,58岁,山东省泰安市人,系平庄矿务局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副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平庄矿务局西楼区19栋2单元1号。1991年2月27日,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主治医师魏*友,因突发性呕血、便血住进本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好转。次日17时30分许,魏再次呕血,血量达1000余毫升,经被告人谢*录等人会诊,决定施“脾切和贲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由谢*录担任手术人。在手术过程中,谢*录打开患者腹腔,见一包块,触摸后,在包块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将体积为19×13×8CM、重量为590克的肝左叶外侧段切除。当发现错切肝脏后,谢*录没有妥善处理肝断面,完成预定手术,使患者魏*友失去再次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肝脏衰竭出血,多脏器衰竭,于3月16日死亡。经赤峰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审判」赤蜂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录犯玩忽职守罪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魏*友的妻子吴*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录和附带民事被告人平庄矿务局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录身为从医多年的副主任医师,工作竟极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错切肝脏致使患者死亡,造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谢*录及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均有赔偿责任。该院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12月2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4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给付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补偿及赔偿经济损失计1。1万元(不含原已付给的抢救等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并自1991年4月起每月给付魏*友之子魏-争、母亲秦*英抚养费、赡养费各30元,魏-争的抚养费至1999年11月止,秦*英的赡养费至本人去世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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