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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
释义

近年来,由于多数企业经营不善,偿债率大幅下降,国民银行在经营中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为减少损失,我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作为借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按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按揭合同的种类也不断涌现。以下是我个人对贷款合同中抵押担保的看法。1、 所谓共同抵押,又称合计抵押和合计抵押,是指抵押人对若干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以保证同一债权的抵押。共同抵押在现代各国民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132条、《瑞士民法典》第798条、第816条和第833条、《日本民法典》第392条和第393条、《中国台湾民法典》第875条都有共同抵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担保法》第34条规定,几种财产可以抵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借款人将自己拥有或控制的一处或数处房产抵押,因为贷款需要抵押给贷款人。共同抵押一般是指以多处房产为抵押物共同担保同一笔贷款,即为同一笔贷款在多处房产上设定抵押。其主要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若干财产是独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若干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同一笔贷款提供担保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每一财产的担保金额或若干财产担保的总额。合同约定了单项担保金额的,借款人不能偿还时,贷款人可以对单项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合同约定了多项担保金额的总和,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的,贷款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方便结案后的执行,借款人使用多处房产共同抵押时,一般不宜在同一借款合同中约定单一房产的担保金额。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协商变更,以达到执行的经济性和效率。《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重复抵押是指将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的价值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行为;第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累计不得超过抵押财产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同一抵押物多次抵押给同一债权人;有时同一抵押物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笔者认为,贷款人在办理重复抵押手续时,必须事先委托当地评估部门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借款人(债务人)滥用重复抵押权,损害贷款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结案时的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2、 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折价或者优先受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冲抵贷款。其主要特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当第三人的贷款期限提供抵押担保时,当贷款期限已满两年以上,有的案件甚至已满十年、八年,债权人没有向提供抵押的第三人收取,而只向债务人收取。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负有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不含时效期间),包括两年)。债权人不向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保护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贷款到期后两年多没有向第三方收款,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就不能无限期地继续生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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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