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执行夫妻个人债务? |
释义 | 一、怎样执行夫妻个人债务? 执行夫妻个人债务是需要由个人来进行承担的,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在明确了哪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后,还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根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我们国家,我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应当首先女用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如果说对于还不足清偿的部分的话,再由个人来进行债务方面的承担的。同时也需要约定双方承担的比例,当然个人债务就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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