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效力
释义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应该采取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态度。换言之,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主要限于国家股东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权等情形)另行规定了批准或者登记的生效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当然,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意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的附款(含条件与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时间。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可以是附条件合同,也可以是附期限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所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逻辑。例如,某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自受让方购买的股权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倘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尚未发生,何谈股权转让合同之履行甚至股权之变动?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为因,股权变动为果;股权转让合同为源,股权变动为流。当事人违反法律逻辑,颠倒因果关系,硬性将股权变动约定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实有本末倒置之嫌。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条款约定解释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未约定,但这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余条款的效力。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30 1: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