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
释义 | 一、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公开挂牌出让西北川一条街的土地使用权。 本次挂牌出让定于2004年9月3日8时至2004年9月12日10时,挂牌地点: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人大办公楼北四楼)。 二、宗地简况: 商业一条街位于西北川枣园大道以北,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其四至为:东至规划用地界线,西至张崖背塌沟石砌水渠,南至枣园大道红线,北至延定路,面积35729平方米(折合53.59亩)。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出让文件汇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 四、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含下列资料: 1、挂牌出让宗地位置示意图; 2、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3、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4、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5、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挂牌出让宗地界址图; 8、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报价单; 9、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04)延市建规条第45号; 10、其它有关文件。 五、竞买人申请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应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4、董事会关于竞买的决议及董事会签署的授权代表人的授权文件(联合竞买的应有竞买各方分别出具的授权文件); 5、本宗地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应于2004年8月27日前存入延安中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40116614212948091001,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交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挂牌出让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六、延安市国土资源局除对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所列条款承担责任外,不再做出其他任何承诺。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挂牌出让文件,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04年8月27日前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911)2318420、2387612、2111909. 竞买人应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宗地,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人报名竞买的,视为无异议。 七、竞买人应对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己承担。 八、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履约保证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的或未交付的;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对无效申请不作解释。 九、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持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回单于2004年8月27日8时至2004年9月2日18时到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领取统一制作的挂牌出让报价单,在规定时间内按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进行竞买报价。 十、出让人公布的挂牌竞买起价和竞买人每次报价均为该宗地使用权的总价,不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其他部门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 十一、在报价过程中,重复他人报价数额的报价无效。若报价格相同,则先提交报价单者为有效报价。 十二、在挂牌期限内最高报价低于出让底价时,挂牌不成交。挂牌出让截止时,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时,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该报价人则为竞得人。 十三、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且报价均高于截止时报价并高于或等于出让底价,延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四、2004年9月12日上午10时,在宝塔区公证处公证下,在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宣布竞得结果。 十五、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即与竞得人签订《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现场支付出让成交地价20%的出让金(含报名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其余80%的出让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付清。 十六、签订《延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竞得人不得对成交确认书条款提出异议,也不得拒绝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或者虽签订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但不支付成交价20%的出让金,或者支付出让金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全部兑现的,均属于违反竞买规则行为,其报名时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并须按出让成交地价的20%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次挂牌出让中所有费用。 十七、本规则未尽事宜,有挂牌出让人决定。 十八、在出让成交后的30日内,竞得人须按出让成交地价总额的3%向代征机关延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缴纳契税。 十九、本次出让成交地价以人民币结算。竞得者若以外币支付,须提前征得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比率按挂牌出让成交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价的中间值换算。 二十、竞得人支付全部地价和契税后,可持出让合同和交款凭证等有关文件,按规定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该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二十一、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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