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自更改转让协议侵吞公司股权是否有效? |
释义 |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活跃市场,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公司的变化会在某些层面上影响市场的发展。公司的形式有很多种,不过户重要的两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的公司形式说明的是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国家也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不受侵害,实施了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私自更改转让协议侵吞公司股权是否有效? 一、私自更改转让协议侵吞公司股权是否有效? 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张来仪 王、李、陈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公司,王占股权40%,李占30%,陈占3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开办并经营三年后,李、陈决定退出,并找到股权承让人张某。王、李、陈、张四人共同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陈把二人所持共60%股权转让给张,转让价80万元,签协议时付一半,到工商局办好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支付余下一半。张随即以大股东身份进驻公司。他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与原来设想的有很大差距,而且他开始对王某的人品持怀疑态度,不放心由他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张要求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法人代表从王变更为自己的手续。王以《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法人代表变更为由拒绝。张拒不支付余下转让价款给李、陈,并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僵持一段时间。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陈返还其已付的股权转让款40万元。 张某说,公司股权转让,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因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李、陈应将已收转让价款返还给我;李、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张已经支付一半转让款,已实际进驻公司,请求返还已付价款无理,相反应继续履行,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把余下价款付给我们。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未办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私自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王、李、陈、张四人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是四人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签署该协议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按《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而法律并无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未办工商变更登记的,就无效。而且,股东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备案登记,并非审批。再者,股东变更登记,必然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才能进行,以尚未办理在后方能办理的手续,否定签定在前的合同的效力,于理于法不合。同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公司而非股东负责办理,如不及时办理,应由公司并非股东承担过错责任。所以,王、李、陈、张四人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应予执行。张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缺乏依据。本案当事人私自签订转让公司股权协议,而又迟迟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这种行为应怎样看?对行政部门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旦查明这种行为,应责令公司限期办理,逾期未办应予罚款处理;对社会公众而言,股权发生转让又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这虽不影响其对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及公司的法律约束力,但因未办公示登记,原则上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比如本案,他人仍然可以认为公司的股东是王、李、陈三人,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关责任。 我国为了公司的有效发展,在相关规定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针对私自更改转让协议侵吞公司股权的行为,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公司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股东合资形成的公司。公司的利益及相关决定要通过董事会的同意,不能由个人意识进行支配,否则的就会侵害其他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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