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不足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从1997年开始,正在朝着规范、民主、保障人权的方向不断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方面存在着种种不足: (一)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不够健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刑事控诉机关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自行批准(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就是说除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做到了办案机关与审查决定机关向分离以外,其余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没有必要的法定审查程序。这种做法赋予了刑事控诉一方过大的权力,同时也极大的限制了被控诉一方获得救济的权利,因而不能最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沦落为“替补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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