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可以吗?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可以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由上可知,承包法只说了可以获得补偿,但对于具体怎么补偿,并无明确规定,所以怎么补偿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 二、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土地补偿管理是怎么样的?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承包的期限之内如果承包方要自愿的放弃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这种行为完全是可以得到认可的,但前提一定要和对方协商好,并且在归还土地时民确保此土地是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害,而作为发包方也是有权利给予相应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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