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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诉讼协调
释义
    行政诉讼中的协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及存在瑕疵,被诉行政机关要求主动改正时,法院对原告进行说服疏导,使原告达到合理的诉讼目的而撤诉的工作方法。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机制有其理论基础。
    立法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予以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传统的“执法如山”理念下所形成的法治理论。但是,我们必然面对和承认的现实是: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十多年,大量的撤诉案件的背后,是法院背后协调的结果。而大多数撤诉案件都是法院找原、被告或第三人进行“协商”、“协调”的结果,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并不意味着不能将协调作为行政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或环节。为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及节约司法资源,在行政诉讼中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诉讼协调来化解纷争的做法会越来越受到推崇。
    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程序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开展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政府与群众的关系。随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公共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协调与平衡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目前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行政争议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更大的矛盾,甚至造成上访,特别是不利于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006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好”,这说明最高法院也充分肯定了运用协调的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方式。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通过协调解决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2006年至2008年审结的2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协调处理后原告撤诉的有12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数的5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具有很大的空间,且通过协调解决的方式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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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