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期限 |
释义 | 提起诉讼的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法定起诉期限的,亦适用前述规定。 《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解释》第81条对再审案件审限规定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2个月。 上诉、申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第7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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