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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释义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检察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因此,对于在决定取保候审的时候,不同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情形,本文为大家介绍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情形。不清楚的朋友可以通过上面的内容做详细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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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