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公证赠与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撤销公证赠与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但是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经过公证的赠与需要双方重新公证方可撤销,或者出现法定撤销的事由,可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赠与的撤销权有两种: (1)任意撤销,即在转移赠与财产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即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后,也就是《合同法》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同时本案赠与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现了法定的撤销权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赠与人应当履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相关知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撤销公证赠与的程序”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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