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乌鲁木齐快递包裹逾期不提取收滞纳金违法 |
释义 | “货到10天内不提取,将收取滞纳金;超过30日不提取,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置.......”。今后快递公司、托运部等若再用这样的“霸王条款”来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将严格查处。 为规范新疆快递、托运等物流运输行业,日前乌市工商局会同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乌鲁木齐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试行)格式条款示范文本,现向乌鲁木齐地区从事托货运行业的经营主体推广使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最近几年乌市物流公司、配送中心、货运站、托运部、快递公司等企业数量迅猛增长。乌市工商局统计,截至目前在乌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各类托货运行业的经营主体有2160家。 乌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建军表示,在托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对托运货物的验收,承运人不主动要求,托运人不愿意被验,出现货物损坏、丢失时,各执一词、相互扯皮;二是自制托运单内容简单、不完善,托运物品基本信息不明细,承运人不履行保鲜、保价及赔付的告知义务;三是自制托运单条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普遍存在免除承运人自身责任,加重托运人责任的内容;四是出现纠纷时,赔付金额不明确、赔偿不及时,诸多因素造成事后举证难,维权难。 在昨日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中,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就查处到西山的一家物流公司,利用自制提货专用单排除对方享有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从事托货运经营中,使用自制的《××物流(集团)新疆股份提货专用单》,作为托运人之间的约定,其“提货专用单”中内容含有“货到3个月不提者,视为自动放弃货物所有权”字样,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乌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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