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笔录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被行政处罚过的人一般都可以看到相关的执法人员会首先询问其详细的情况并且记录下来以作为后期处罚的依据和证明,而且这也是法律规定政府在做出处罚的时候所必须完成的流程否则就属于程序上的违法,下面一起来看看行政处罚笔录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笔录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一)制作及时。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笔录中应当如实的记录检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二)记录客观。现场笔录应当客观的如实反映现场的情况。不能加入任何主观的判断、评论,更不能带感情色彩。在记录或者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带着主观好恶、主观目的,有倾向性的去收集案件证据。例如只收集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某种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忽略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事实的证据,或者不收集当事人的困难等客观原因、只收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而不收集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证据;或者只收集当事人在现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而不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执法的生命。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客观,不能公正,那执法行为自身的合法都将受到怀疑。因此,客观、公正、全面的如实记录案情,才是一名合格执法人员应当的作为。 (三)内容全面。应当全面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见证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阻挠检查、案由、是否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场人员、在场人员的活动、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言词、检查场所的具体位置、周边有无明显标志、隐蔽程度、场所内物品及设备的分局、涉案物品的详细情况、证照、账册、票据、是否有待装车货物等等。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对现场笔录予以补强。 例如:在抽检案件当中,既要制作抽样记录,又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商品质量抽检的结果存在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可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是在检验机构作出《检验报告》前,该商品是否合格是待定的,执法人员不能采取措施或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在《检验报告》出台后,该批物品可能销售一空,很难再获取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就应该有所准备,认识到以后再难获取证据,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就应当将记录做得详细、准确。记录时除前述内容外,还应对当事人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渠道、上级供应商的信息、购进商品的用途,如是代人购进还是用于销售等,以及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量、销售去向、是否有亏损、是否有进销货票据,以及商品的具体情况:名称、规格、种类、商标、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有无《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如实的记录,同时通过拍照、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补强,有备无患,以防不时之需。 (四)行文规范。现场笔录正文一般包括:时间、检查人员、案由、现场具体情况(例如:位置、店招、场所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设施及布局、在场人员及其活动、涉案物品详细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证照情况)、需要记录的其他问题等几个主要内容。 现场笔录中的记录,应使用标准、规范、准确的语言,除记录在场人的言词以外,不能使用方言。应使用规范的汉语简化文字,除记录现场实际存在的繁体文字、外文、拼音、符号、图形以外,不能使用繁体字。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不能使用诗歌、小说、散文等文体以及类似语句。用词应当准确、朴实、简洁,不使用华丽语言或者渲染性的辞藻。不使用感叹语气。不得使用模糊的词语,特别是涉及案件性质认定、处罚幅度的事项应当用语准确,比如涉案商品数量,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记录为“大约”、“大概”、“估计”等,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同时记录。 整体行文应当具有条理性,有明晰的顺序,通常按照空间顺序记录,也可以按照检查的时间顺序,也可以围绕现场情况、证据的主次进行记录。行文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的同时不忽略细节。 整个笔录不应当留下空白,最好不分段落。应当争取卷面整洁,不得在笔录中随意涂改、加字。有修改的地方应当交由当事人签章、按指印确认。在结尾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并经当事人确认。多页的,每一页应当写明页码序号,由当事人、见证人按骑缝印确认。 (五)技巧灵活。在现场检查时,通常未取得足够的证据,当事人是否配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文字、语言技巧丰富多样,需要执法人员用心去揣摩、实践、提高。 (六)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由当事人、见证人逐页阅读、核对无误并逐页签字盖章、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尽量的进行说服,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对现场笔录签字确认。当事人未核对并签字确认、无见证人见证并核对无误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因为无法质证、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为签字前,应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尽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缓和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当事人的抵触,也不能过多的泄露案情、做出不适当的评论,给当事人造成恐惧或太大的心理压力。 综上所述,只要是对公民不利的处罚规定肯定是要被法律所规范其程序性的相关细节,这也要求所有的执法人员需要在记录案件实际情况的时候做好笔录才能保证后期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时候有所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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