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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盗窃行为之司法解释
释义
    提问:
    你好,请问特殊盗窃行为是指什么?
    六盘水律师解答:
    偷亲属财物获谅解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文物重罚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偷开机动车的特别处理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单位组织盗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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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