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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期顺延的条件,开工日期和竣工日
释义
    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只需按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作差计算出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工期作出对比,即可判断工期是否延误。而施工单位需要证明非己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通过顺延工期来排除工期延误的事实。从举证责任角度看,施工单位已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因此,工期问题一直以来是施工单位致命的短板之一。
    施工可以顺诞工期情况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发生这些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均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当然在实践能否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据此进行索赔(工期延误与索赔是相应关联一对概念)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一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另一方面工期的顺延还涉及顺延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利的主张等系列的问题。本公号后续会对工期顺延程序、相关证据收集与固定、索赔等相关进行说明,敬请关注。
    附:施工俣同通用条款中工期顺延条款
    1、住建部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住建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Ⅰ、第7.5.1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Ⅱ、第7.6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Ⅲ、第7.7条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Ⅳ、第7.8.1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上面就是我们能够使工期顺延的合理条件,而工期的实际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则由承包的建筑工队和承包商进行合理的协商了。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咨询网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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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