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央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律知识,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它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因此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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