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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征地补偿的申请的范文如何书写?
释义
    在我国,国家会因为一些公共利益的需求,会对一些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等土地进行征收,那么在向人们征收后,国家也会按照征地的用途,会按规定支付给土地原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就要由土地原先的所有人来进行申请,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关于征地补偿的申请的范文如何书写?
    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1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17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17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17]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1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1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1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1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申请人:
    我国在进行征收土地时,要做到实行统一的标准,同时也要做到提高各地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尽最大的可能去保护每一位农民工的权利,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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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