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辱母杀人案”都有哪些细节 |
释义 |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 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不过,案发前大约6小时,苏*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已不平静。 据判决认定的公司多名员工证言显示,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喊大叫,“苏-总和对方互骂”。 这些上门者并非全是债权人。按判决书的说法,他们当中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称借给了苏*霞100万元,这是判决认定苏*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数额。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给放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了出来。 此次“对阵”没有结果。苏*霞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 苏*霞母子去伙房吃饭已是晚上8点多的事情了。当他们走出办公室,两名催债者随后跟上,轮流看着他们。 “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喊来多名催债者的男子李-忠在证言中称,他们讨账时没有打苏*霞母子,但是“骂了他们两句”。 在于-欢姑姑于*荣的回忆里,苏*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约1个多小时,此后回到办公室。 事情的走向很快改变了——在一个名叫杜*浩的男子晚上8点多开车到公司大院之后。他留着小胡子、长头发,身穿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后一名到场的催债者。 母子遭催债者下体侮辱、打耳光 多名催债者均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苏*霞母子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着他们,主要与苏*霞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浩、李-忠。 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苏*霞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脱裤者是杜*浩,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森的证言显示,此时,杜*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着苏*霞;杜*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苏*霞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 在20多分钟里,苏*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栋感到事情不妙。他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目击者称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晚上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过去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接触过一审案卷卷宗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任何一方都证实了,此时催款者确实有动手的行为,“这一点,当事双方都有一致的描述”。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造成的伤势是: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向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捅。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杜*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捅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晚上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最大争议 经过司法鉴定,杜*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已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该院给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具有过错。并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也是有问题的。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体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目前,家属已委托律师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利表示,他们将于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本案裁判的关键在于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除此之外,法律应该如何解决伦理困局这个问题也必将引起刑事法律学界的广泛争鸣。以上便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辱母杀人案”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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