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
释义 | 1、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1)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1)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2)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拆除房屋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5、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2)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6、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2)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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