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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