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转化贪污罪的情形 |
释义 | 一、挪用公款罪转化贪污罪的情形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潜逃或者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不归还的意图的,转化为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贪污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法律解答就到这里了,希望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由此可见,这两个行为都是不对的,不可取的,希望大家能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您对此还有一定的疑惑,想要再了解了解相关内容,欢迎来法律咨询网找我们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