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理由如下: (一)XX、XX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在被告人XXX来XX洗浴中心工作时,他们已经在该洗浴中心工作,XXX只是洗浴中心招聘的人员,也是打工的。平时管理小姐、给小姐发工资的是姓C的女人。而且,老板XXX负责收取营业款,被告人XXX并不直接管理小姐,也不负责收取营业款,因此,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二)从时间上看:被告人XXX是2010年3月才到XX洗浴中心工作,2010年5月担任的副经理的职务,被告人XXX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的时间离案发只有3个月,而该洗浴中心成立已有3年,自成立起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这个模式就已经存在。所以,被告人XXX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起诉书上所说“2010年4月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ZZZ、XXX共同预谋,指使姓C的女子招募、组织XX、XX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XX洗浴中心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 二、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对洗浴中心的管理工作,是洗浴中心招聘的打工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XX、XX等人的笔录均证实:被告人XXX担任的是副经理的职务,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从以上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XXX只起到了协助组织卖淫嫖娼的作用,应该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是初犯,以前无前科劣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案发前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犯罪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郑XX律师 2011年1月6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组织卖淫罪辩护词的内容,要想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就要有法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等等。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