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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依据
释义

法院裁定终止公示程序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可以向票据支付公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丢失或毁坏。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和其他主要内容,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第二百二十条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期间的公示程序完成,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后,应当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文书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终止公告的理由
    

因法律规定的理由而终止公告。在法案实践中,公告程序终止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声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程序。申报权利人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的票据权利纠纷,应当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公告期满后,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声明,法院还应当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人发表权利声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告程序也终止。如果在权利声明期届满时无人声明权利或权利声明被法院驳回,但申请人在权利声明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未申请除权判决,则公告程序将自动结束。申请人在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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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