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于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如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屋顶、墙壁漏水、渗水,室内地坪空鼓、开裂等的一般质量问题,业主在验房后可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整改维修后再进行收楼手续。 如业主已经收楼,在保修的期限内,也可要求开发商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而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