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新民法总则全文孳息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在新民法总则全文孳息方面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可能有许多人不明白孳息是什么意思,其实孳息在法律中是代表从原物中额外产生的收益。孳息主要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体现,可能在大家的生活中,针对孳息的归属权存在着争议,那么对孳息的相关规定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天然孳息 (一)意义及归属 孳息,指原物(物或权利)所生之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产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出产物包括有机的出产物(如树木的果实、动物的乳雏),及无机的出产物(如矿山的矿物、石山的石林)。所谓“依物之用法”,学说上向来多认为系指依物之经济上效用,但最近倾向于做广义解释,认为系指依原物之种种使用方法,故牡牛之乳,固为孳息,耕牛之乳,亦不例外。就上述例题言,甲于梨山辟地种植果树,果实为天然孳息;设甲于种植果树之际,掘得金矿,或将采取果实制成罐头,金矿或罐头均非依原物之用法所收获之产物。 (二)对未分离天然孳息的强制执行 天然孳息与原物分离后,成为独立之物(动产),得为强制执行的客体。有疑问的时,对尚未分离的天然孳息,可否为强制执行?1940年院字第1988号解释谓:“未与土地分离之甘蔗、稻麦,虽因其未土地之构成部分,不得单独为不动产物权之标的物,然将来与土地分离时即成为动产,执行法院于将成熟之时期予以查封,并于成熟后收获之,而为拍卖或变卖,自无不可。其执行既以将来成为动产之甘蔗、稻麦为标的物,即应依对于动产之执行程序办理。”可供参照。值得注意的时,“强制执行法”第5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于1个月内收获者,不得查封。异言之,天然孳息,能于1一月内收获者,即将成熟,已可独立为交易对象,得为查封。 二、法定孳息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二种,已如上述。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此之所谓法律关系,系指一切法律关系,包括法律行为及法律规定而言。所谓收益,指以原本(物或权利)供他人利用而得指对价,利息与租金最为普通常见,法律特列示之。专用专利权之租用费,系利用原本所给与之报酬,亦属法定孳息。在前述例题,甲之继承人丙将农场出租于丁,为期10年,租金每年50万,此项租金系因租赁契约而生之收益,即为法定利息。 三、抵押权与孳息 (一)抵押权与天然孳息 第836条规定:“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由抵押物分离之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未分离时,未抵押物之成分,当然未抵押权效力之所及,一旦分离,已为独立之物,是否为抵押权效力所及,不无疑问。 (二)抵押权与法定孳息 第864条规定:“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抵押人究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之义务人,不得与之对抗。”如前所述,抵押人戊得收取自丙受让抵押物所有权之日起对丁之租金,故抵押权之事情通知丁,而丁向戊清偿租金时,丁免其责任,丑仍得基其抵押权对戊行使优先受偿之权利。 通俗的来给大家解释就是,如果物品在物权转移之前产生的孳息,由转移之前的持有人所有,物权转移之后,物品产生的孳息,则由转移之后的持有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先前双方进行了约定,那么还是按照约定来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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