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是否不再存续? |
释义 |
民法总则并不是只是为了管理老百姓才被制定出来的,除此之外还有还对市场中拟人化的公司及其法人做出了规范,对于公司等主体在运行中肯定会有这样的疑惑,《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是否不再存续?其实很多人所说的不在存续的说法是错误,即使在清算程序中也是需要法人在公司中承担责任的。下面来看看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是否不再存续? 民法总则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是仍然存续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司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也应该请求法院的批准。 公司清算的类型: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法院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 相关知识: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产生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两种形式。 综上所述,公司面临破产需要将其财产进行法定结算的时候并不能就因此让法人就脱离了责任的承担义务,此时法人更加应该在清算过程中代表公司理清所有的法律关系后完成破产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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