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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替者是谁
释义
    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城市的市场经济在大理发展的同时,农村的集体经济也受到政府的支持,其中就设立了村集体经济的组织。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替者是谁呢?按照相关的规定,村委员会将会代替其履行相应的职能进行经济活动。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
    一、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替者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总则》中规定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所以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员会是可以替代的。村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应当的职能和义务的,因此村干部不能忽视村委员会的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村民进行集体经济时更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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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