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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辩护辩解的内容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释义
    在当代这个社会,受贿行为是为他人谋求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受贿罪。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触犯了刑法,通常都会选择请律师进行辩护,那么,受贿罪辩护辩解的内容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共同担任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经征得其同意,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受理此案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质证,并就几个关键问题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同时,我们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至此,我们对山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安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周XX犯受贿罪的定性及主要事实无异议,但就个别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现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周XX具有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2、12、21、24、25、26、27、30、34、38、39项,性质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以违纪处理
    第2、12、21、24、25、26、27、30、34、38、39项,均是被告人在春节、仲秋期间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些人在过节期间出于人情送礼,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为谋求某种利益而达成共识,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不正之风,应按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如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2项。XX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3月19日对冯XX的询问笔录证明:2003年春节前,冯XX到被告人家走访。在送卡时,冯XX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你”。并进一步解释,他送卡的目的是为了跟被告人处理好关系,加深感情。当时,被告人没有作出为他谋取利益的承诺。后来,事实上被告人不但没有为冯XX谋取利益,反而多次对冯XX进行处罚。另外,被告人收受冯XX的其他4笔贿赂均为现金,是为他办理请托事项所收;而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2项,冯XX送的是购物卡,没有谋求利益的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为受贿。
    如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12项。XX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3月30日对孙XX的询问笔录证明:2003年春节期间,孙XX到被告人家,偷着放下了1000元钱,走后打电话告诉被告人说给孩子留下了压岁钱。被告人没有作出为他谋取利益的承诺,事实上被告人不但没有因此事为孙XX谋取利益,反而多次对其进行了处罚。
    如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30项。2004年仲秋节(9月28日)前,被告人事实上已与后任交接完毕,不再履行XX市砂资源管理办公室管理科科长的职责(XX市编委办公室证明:XX市砂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04年9月20日撤销)。刘XX到被告人家中送了1000元的购物卡,说:“快过节了,来看看你。”被告人没有作出为他谋取利益的承诺,并送给高现元两大瓶香椿芽和两瓶四季酒。
    如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21项、第34项、第39项。检察机关对潘XX、韩XX、田XX的询问笔录证明:他们只是节日到周XX家走访,只是人情往来。
    第24、25、26、27、38项,均是春节、仲秋期间的走访,周XX收受钱物的行为,应算违纪。
    总之,从目前的证据看,以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周XX确曾作出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基于承诺而接受相对人的财物;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其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16、19项,性质也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以违纪处理
    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16项。2004年春,周XX受单位指派依法处理了徐XX的纠纷,维护了徐XX的合法权益。后来,徐XX为表示感谢送给周XX2000元现金。在处理这件事时,他并没有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离开了犯罪构成,就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学定律。因此,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以违纪处理。
    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19项。2004年春,周XX搬新房子,需要沙发。高XX主动提出要送一套沙发给周XX,后来高XX结婚周XX也参加并送了礼钱。这应该算为人情往来或违纪,不应定性为受贿。
    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15项,其性质为民间借贷
    首先,从形式上看,周XX为刘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证明:欠刘XX现金40000元,周XX”。其次,刘XX存在向被告人周XX索要借款的行为。为此,被告人也存在还款的事实。上述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因此,该笔行为系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刑事事犯罪处理。
    辩护人完全赞同公诉人对被告人自首且有立功情节的认定和依法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XX具有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周XX不断反省和检讨自己的行为,对自己所犯罪责深刻悔悟。他认罪、悔罪态度十分明显,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受贿行为,并提交了书面自首材料。归案后,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在得知汶川大地震后,他积极捐款。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以及他的认罪、悔罪态度。
    周XX悔罪深刻,多次请求检察人员转告其家人,请家人千方百计筹措款项,尽快交予办案机关。在家属的配合下,共退赃款12万元。
    周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没有犯罪前科,在十多年的工作中,先后立功受奖近20次。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多次被评为优秀共 *** 员,XX市人民政府授予其XX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于被告人周XX具有的酌定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处罚时给与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同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XX减轻处罚,并给与适用缓刑。让人们认识到认真向组织坦白、积极自首、立功的人一定会受到宽大处理,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从而使我们的刑罚真正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功效!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先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的是,受贿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其次,这种刑事案件,有经验的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写好相关的辩护词,辩护词的内容是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的,因此所有的案件都有所不同,可以找个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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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