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夜半杀妻 仍享有妻子遗产继承权 |
释义 | 基本案情: 柳州市李女士与贺先生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十几年来,他们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40万余元,并且还有楼房一幢和汽车一辆。可今年8月2日晚上,贺先生竟然把枕边的妻子李女士杀死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三次司法鉴定,贺先生被确定为精神病患者,属于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他。家中现金和存款被贺先生现在的法定临时监护人其兄长贺某所掌管。事后,李女士父母要求对李女士的财产进行分割继承,并认为贺先生故意杀害了李女士,丧失了对李女士遗产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中,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父母将贺先生的哥哥贺某告上了当地法院。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贺先生作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没有对李女士遗产的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贺先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最后,法院对李女士遗产进行了分割,支持了李女士父母继承女儿遗产的请求,同时驳回了要求剥夺贺先生继承权的请求。 法理评析: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的这“四项内容”,是应当丧失继承权且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 本案中,贺先生杀害了妻子李女士,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李女士遗产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贺先生是否故意杀人,即贺先生有无主观过错。《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三次司法鉴定已确认贺先生是精神病患者,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力,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性质。他杀害妻子李女士是由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故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已经免除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权利的继承权就不能被剥夺。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及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这一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作为李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贺先生与李女士的父母同样享有继承权。《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因贺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长兄贺某代为行使。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