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
释义 | 遗产的法律地位 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有人格说,法人说,继承客体说,无主财产说等观点。笔者在此主张法人说。遗产本身因可能附有遗嘱,债务等限制性权利而具有独立人格,故可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遗嘱是被继承人死后其生前意思表示的延续,即通过遗产的方式将本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已经消失的个体的生前事务进行终结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事实,是法律为死者设立的遗产处理方式,法定继承的发生可以视为被继承人选择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的行为。 (一)成立的财产基础性。 遗产自身就是财产,遗嘱即为支配其的宗旨,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的内容被进行分配。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从这一点上看遗产的确定和财团法人的设立从本身基础上看颇为近似。都具有特定的财产,并且具有明确的目的,也就是说,遗产明确且可供执行并严格按照遗嘱内容行事,财团设立人为财团规定永久性任务,财团为此而存在。 (二)组织的执行性。 遗产只是一份财产的集合,它的执行按遗嘱的规定或者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任何人不能改变其设立时规定的内容,因此只能单纯的执行。财团法人也没有意思机关而仅有执行机关,而执行机关的行为依靠章程。遗产和财团法人都是为了尊重设立人的意志所设立,因此其活动的宗旨便是维护这种意志,遂不设意思机关以免其宗旨被更改。 (三)目的变更的维持本意属性。 遗产和财团法人的本意原则上是不能被撤销的,只有发生了法定的事由才可以被更改。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只有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能使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其他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剥夺其继承权。相对改变遗产继承方向的处理还有《继承法》规定的代为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形。财团法人章程规定的目的也可以被修改或撤销,对此《德国民法典》第87条规定:基金会的目的不能完成或者其完成危及公共利益时,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为基金会另定目的或者将其基金会撤销。可见在维持愿意这一点上遗产的处理和财团法人的规定也是近似的。 (四)终结的遵循创理者意思属性。 遗产的终结即是其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完毕后终结。遗嘱是处分行为,是有特定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是严格依据被继承人意思设立的。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律事实,但遗产按照其规定执行也可看作是被继承人的自我选择。财团法人的终结也是因完成章程设立的任务,或是其继续存在已不能完成章程所设立的任务而宣告破产,此两种情形都与设立时的意思有关,都是对设立者意思的遵循。从这一点遗产和财团法人也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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