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轻情侣出卖亲生子女获刑,拐卖儿童怎么定罪 |
释义 | 案件 经滕州市民政局申请,法院当庭判决撤销二人的监护权,这是山东省审判机关审结的第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某与潘某同居期间,于2015年2月5日生育一女婴,次日,潘某、马某就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黄某,取名黄某某。2015年12月7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枣庄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市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黄某某的监护权。 “这是山东审结的第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谢-萍表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庭审后,滕州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黄某某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协商和考察,妥善安置了黄某某的临时监护人。 贩卖儿童怎么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该条款中的“妇女、儿童”根据文意解释,一般指的是没有亲属关系的妇女、儿童,但根据刑法缩小解释原理,该条款中的“妇女、儿童”亦应不排除行为人的近亲属的。 其次,《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故本案应按照“贩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再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将法定刑划分为三个档次: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指:(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有上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罪行特别重大的;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五人以上的,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因为人不是商品,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买卖,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本案中,亲身父母出卖自己的子女,把自己的子女贴上标签以“商品”似的买卖并多大200多个,这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便是亲生父母自己卖掉自己的儿女也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款之规定“贩卖儿童罪”,贩卖当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本案例属于恶性事件)理应根据刑法总则之规定,以贩卖儿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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