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有哪些?不设行政许可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 龙江县律师 衡水律师 青冈县律师 龙井市律师 衡阳律师 青山区律师 龙沙区律师 红岗区律师 在我国,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行政审批,言下之意就是公民从事某一事项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或者说审批,审批通过后获得从事该事项活动的权利。在下文中,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收集整合以下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的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 2、在有必要的时候; 3、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3、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不设行政许可情况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目前有三种形式:经常性许可、临时性许可以及有授权下的许可。但具体而言行政许可的设立遵循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对六大类的行政事项设立许可审批,对四大类情形不设立行政许可。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郑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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