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如何支付子女的抚育费?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通称子女的抚育费,其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呢?婚姻法修改后并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改前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具体内容是: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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