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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血缘关系的抚养问题
释义
    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被告认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父母两次带小孩上北京治疗,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父母花费重金,为小孩成长费尽心血,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双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养。而刘-香认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王-谦寄居父母,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理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扶养小孩。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故小孩应由其抚养。
    【怕啥男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扶养较妥,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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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