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规定“自燃不算火”是霸王条款——底部:0cm;背景色:透明;填充-左:0cm;右填充:0cm;上边框:#ece9d8;右边框:#ece9d8;填充-顶部:0厘米“> -许昌一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车主赔偿损失-底部:5px;背景色:透明;填充-左:5px;右填充:5px;上边框:#ece9d8;右边框:#ece9d8;填充-顶部:5px“> 据我们的消息,河南省许昌市市民陈女士购买的一辆新车自燃后,保险公司以自燃不是火灾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自燃为火灾一种,并责令保险公司按火灾损失赔偿陈女士7430元保险费。 2011年3月18日,陈女士在市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并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本保险有效期自2011年3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5月12日,陈女士购买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自燃。陈女士将车送到专业维修店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7430元。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辩称,自燃不属于理赔范围,他们不应赔偿。 陈女士说,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指出,合同第七条中有这样一款:“自燃和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陈女士意见不一,争论不休。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内容矛盾。按照大家的理解,自燃应该是一种火。因此,合同第七条“保险公司对自燃和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应无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陈女士74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