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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释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民法上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应有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不属于债务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合法、债权怠于行使、债权到期、债权致害、非排他性权利。所谓排他性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和对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请求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既不行使债权,又不通过诉讼、仲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保险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更换被保险人,并享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事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起源于民法,但又超越了民法的代位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代位权转让,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费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保险法的损害赔偿原则。所谓损害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损害的赔偿,不能获得损害以外的利益和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领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赔偿原则在寿险领域没有应用的空间。这在《保险法》的安排制度中可以得到明确的印证:保险代理制度只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同时,《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而保险人没有追索权。保险合同条款如有争议或分歧,由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这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广泛地位所决定的(甚至可以说被保险人几乎被剥夺了订立保险合同内容的自由)。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合规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源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是该原则的深化,但不利解释原则只能是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第二项原则,即:,只有在条款本身存在歧义或争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和民法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对于保险合同中争议条款的解释,张×生律师已在前文中作了详细分析,不再赘述。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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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