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知识 |
释义 |
保险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法一样,“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遵守合同,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① 根据合同法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两种关系:一是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开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在合同条件或者期限达到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要生效,最重要的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过程:(1)投保人申请并填写保险单;(2)投保人和保险人确定保险条款并说明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保险人审核保险单并决定签字(四)保险人签发保险单。那么,保单和保费支付行为与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有什么关系呢。《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目前,关于保险单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确认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二是否认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的,而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② 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往往涉及保险人在保单签发前是否应当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讲,保单不是保险合同本身,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就保险业务达成协议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至于是否签发保险单,不影响相关责任,除非双方同意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兑的唯一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外,保单的签发由保险人控制。如果将保单的签发作为合同成立的重要内容,势必加剧投保人的弱势地位,难以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外国立法对保险合同是否以保险单为基础成立也有类似规定: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但双方当事人不一致的,保险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保险人虽未签发保险单,但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要约,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受保险合同的约束。《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使人们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是保险合同属于执业合同,只有在支付保险费后才生效;二是保险合同是本票合同,只要双方都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该条款即生效。保险合同应当是允诺合同,其成立不依赖于保险费的支付。如果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明确之前不生效,那么这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时迟延或者停止的附加条件,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两个概念。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承担各自的法律义务。两者是平行的而不是顺序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费的支付义务;同时,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赔偿义务或者给付责任。因此,支付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够有效地消除赌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现行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内容。但是,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然后在保险合同存在的某一期间内丧失保险利益,并在以后某一时间取得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也在有效与无效之间重复?这势必引起不合理的麻烦。因此,从现代保险发展的角度来看,有人认为保险利益不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重要内容。从现行法律的角度看,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有效订立的重要内容,无疑是必须遵守的。但是,从财产保险的发展来看,将保险利益原则排除在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之外,并以此作为保险赔偿和赔偿的前提和条件,并不是一个好的方向。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实际意义,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会增加实际麻烦。但对于寿险合同而言,寿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和保单生效时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的存在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并不是一份弥补损失的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在试点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往往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填写相关内容。有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不仅要代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部分内容,还要代表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正式保单签发后,由于投保人的签名不在保单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发生保险合同效力纠纷。通过对投保人行为的分析,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授权保险代理人签署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保险单是由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签署的,且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给予明示授权的,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投保人的行为。如果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支付保险费,则可视为投保人确认了保险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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